为什么白酒瓶会被判定抄袭“中国尊”,而那么多“笋”建筑却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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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很有意思。说“中国尊”的造型被一家白酒企业用在了酒瓶上,结果这家企业被告了,而且还要赔偿45万元。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中信大厦(又名“中国尊”)外观被仿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公司侵犯了“中国尊”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共计4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
看到这则新闻之后,我第一时间是莞尔一笑。因为建筑圈里那么多的相似建筑,似乎也没听说过谁被告过啊,怎么到了白酒企业身上就算侵权了呢?
今天这篇文章,我就想聊聊这个圈里经常热议的抄袭话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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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来看看这个案件的详情吧。案件的起因是:某酒业公司推出一款白酒产品,其瓶身设计高度仿照“中国尊”的建筑造型,并在大厦附近进行广告宣传,通过电商平台大规模销售,涉嫌借助“中国尊”知名度进行商业营销。

“中国尊”又名中信大厦,塔楼高达528米,是北京第一高楼,设计灵感源自中国传统的礼器——“尊”,由KPF在设计。作为地标建筑,其特征有非常强的“辨识性”。
也正是这个“辨识度”,成了整个案件判定的依据。

法院认定中信大厦(中国尊)虽参考古代青铜礼器“尊”的造型,但其整体轮廓、局部细节(如外立面线条、对称结构等)均形成了独特的艺术表达,区别于传统器物,具有显著独创性。而这种独创性使其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而涉案白酒瓶在设计元素(如外翻的八字形入口、对称排布的弧面)、整体形态及结构上与中国尊高度一致,且创作时间晚于建筑完成时间。所以法院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认定酒瓶是对建筑作品的侵权。
中国尊的这个判例,也许会成为今后建筑界判定“抄袭”的重要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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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子是个爱思考的人,所以就有了下面一个疑问。既然白酒瓶像“中国尊”是侵权,那么这么多“笋”建筑,是否也会存在“抄袭”的问题呢?
反正目前为止,没有听说哪个“笋”成为被告,那么简单分析一下可能的原因吧。
第一,要有原告、才会有被告。
在建筑圈里,似乎还没有形成通过“诉讼”来提升自己设计知名度的风气。建筑师的风骨似乎还停留在作品“创意“上,对于抄袭可能会愤怒,但更多的是不屑。

另外,任何一个建筑师也无法保证自己的作品一定不和其他既有的作品有”撞脸“的现象,所以行业内似乎也就形成了一种默契。只要不太过分,大家也就你好、我好、大家好了。
第二,著作权法要求“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而非局部相似。
以“笋”建筑为例,虽然他们都是模仿了竹笋的形态,但是在建筑细部上并不是一模一样,另外在建筑的内部空间上也不是完全相同,所以仅以“笋”形这个单一特征上相似,似乎也很难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但不垄断思想或常见元素。竹笋作为自然形态或文化符号,其基础造型可能被视为“思想”而非“表达”,允许不同创作者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发挥。
所以,虽然这些“笋”建筑很相似,但是各自并没有像“白酒瓶案件”那样明显“得利”,所以业主也没什么实质性的损失,就只当作被“致敬”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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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判例
但是在查资料的过程中,我也找到几个有意思的判例,似乎又和“笋”建筑不构成侵权的原因相左,大家不妨一起来学习下。

案例一:美克洞穴馆诉蓝熙婚礼艺术中心

作为普通人,当然会觉得上面两个建筑的外立面很像,但是这种很像是不是构成侵权,大多数人又都说不上来,而这个判案的结果可能会成为今后大家判断的依据。
后来法院判决如下:
蓝熙餐饮乌海分公司、蓝熙餐饮公司存在接触案涉建筑作品的可能性,且其改建的被诉建筑物整体外观与案涉建筑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主要特征组合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未经许可,实质性复制案涉建筑作品,已经侵害美克家居公司对案涉建筑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建筑作品的设计成本、知名度、合理开支及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蓝熙餐饮乌海分公司、蓝熙餐饮公司赔偿数额为25万元。

案例二:迪蓝荣建筑设计咨询未中标方案被业主实际落地
迪蓝荣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组织发起的 “坂田北国际化学校(暂定名,现为深圳外国语湾区学校)新建工程(设计)” 的招标中落选,但是项目实际的建成效果与落选的这个方案非常接近,所以迪蓝荣建筑设计将业主在内的多个主体都告了。



(左为迪蓝荣公司的概念方案总图,右为建成学校的航拍图)

关于涉案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法庭是做如下认定:
迪蓝荣公司选择的被诉侵权图片系实际建筑物的实拍图片作为比对对象,作为建筑物照片,其本身是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与迪蓝荣公司的五张效果图作品类型不同……
其次,将三幅作品比对,在画面构成、作品元素均不相同。迪蓝荣公司选择将联合创艺公司网站公布的两张照片与其主张的《西南总体鸟瞰图》《湖畔透视图》比较,两者在天空、森林、云彩、水中倒影、道路、操场等均不相同,两者虽有与建筑物相连的钟楼,在于建筑物的具体形态、细节和分布存在差别,对应建筑物的水平朝向不同、某些对应建筑物的层数不同,东北角的建筑物则层数较多。
而迪蓝荣公司主张的砖红色的斜坡屋顶,属于常见的建筑形式,故从美术作品的角度,建筑实物照片以及网站照片与迪蓝荣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迪蓝荣公司对 26 张照片被侵害著作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庭支持了不正当竞争的说法,判定中标设计单位联合创艺公司借鉴了迪蓝荣公司设计思路,所以需要赔偿迪蓝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从普通人的角度来说,法院的判决可能有些“费解”,但是法院判定的依据可能是一致的,所以也不用做过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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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民间有句俗语叫“天下文章一大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抄袭”这个问题是古来有之。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不断提高,抄袭现象应该越来越少才对。
可是建筑圈也好,广告圈,学术圈也好,洗稿、抄袭的现象却越来越频繁, 这到底是怎么了?
难道是互联网太发达了,将这种“坏事传千里”的效应扩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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